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7-21 1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